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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剑助攻僵尸企业清理 最高法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

日期: 2017-08-07      浏览次数:1,769次

最高人民法院8月3日举行的“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表示,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法律体现,破产法实施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也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正是基于此,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一直将破产工作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状况、营商环境和金融风险等级的重要指标。

今年是《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十年间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一度不升反降,这是当初的立法者没有想象到的。2007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在经历前期因政策性破产导致案件数量较多的阶段后,自2009年开始,全国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说,十年前觉得市场化的《破产法》通过后,受理案件数量应该会上来,其实受案量还应该从整个社会环境、社会条件、社会体制的角度来看。

而贺小荣认为,从2013开始,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开始逐年上升。尤其是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截至201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也极大改善了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

贺小荣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说,为确保破产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清理,最高法接下来将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这七方面包括重点推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等重点问题,还将着力解决企业在破产实践中遇到的税费负担、信用修复等困扰企业重整再生的制度约束。

新受理破产案件稳升

企业破产受理案件长期低位徘徊的原因很多,破产案件启动难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抛开机制上的约束,如果从“案件启动”的程序节点来看,政府、企业、法院对破产案件的正确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告诉经济观察报,《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包括企业家、法官、地方政府中的一些人还没有真正理解。他们没有认识到《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甚至还有一些误解,认为破产就是把企业剔出去,是丢人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实际上,一个企业的破产是市场经济非常正常的情况。

中国的破产制度很多经验来自欧美国家,市场经济的理解程度差异对破产法实施的影响,直接体现在法院的受案数量上。2013年破产法实施六年时,企业破产案件立案数量一直呈逐年下滑趋势,2012年全国法院系统对于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案数只有2100多件,这个数字远远低于破产法实施前2001年的一万多件。当时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受理低谷,年受理量只维持到两千多件的水平,这与美国每年120多万件的水平相差甚远。而实际上,2012年通过各种渠道退出市场的企业数目大概在70多万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前述发布会上表示,2007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前两年数量处于高位,是因为政策性破产导致案件数量较多。自2009年开始,全国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经过最高法院的努力,从2013年开始,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开始逐年上升。尤其是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三省受理的案件总数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截至201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今年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贺小荣说,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极大改善了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中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

破产企业税费减负

通过法定破产程序处理僵尸企业是中国“去产能”的重要手段。2017年,中国去产能深入推进,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不少“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途径退出市场或涅槃重生。但有数据显示,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企业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

这说明,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来说,破产程序仍应该是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或重整新生的首选。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石佳对经济观察报说,广州中院近期共接收国有“僵尸企业”强清和破产案件78件,相当于2016年的数量。据国资部门统计,广东省属僵尸企业共计3385家,第一批拟进入破产程序的已有239家;广州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共计476家,第一批拟进入破产程序的为168家,由此可见,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将是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未来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面临重整的企业来说,现行的破产制度还存在税费过重、后期信用修复困难等弊端。尽管有的地方政府和法院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但从全国层面来看,还需要更完善的顶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告诉经济观察报,最高法正在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最高法院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所得的税收优惠制度,以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在企业的信用修复方面,最高法将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信用不能及时修复,已经成为影响破产企业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需加以解决。”贺小荣说,最高法下一步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以解决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回归市场的问题。

实际上,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严重亏损带来的资金不足已让他们无法支付法定破产程序中的费用,这也是很多走破产程序的企业面临的问题。贺小荣表示,最高法接下来将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经费保障问题。目前来看,解决破产费用不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财政部门拨款援助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

贺小荣回答经济观察报记者提问时说,为确保破产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清理,真正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制度建设是基础,除了前述的三大配套机制建设,最高法接下来还将完善四项制度建设。

“首先是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为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收费等提供制度依据,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再上新台阶。其次是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近年来,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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